第74830479号“享伊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崇阳县班馡百货店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崇阳县班馡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30479号“享伊份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享伊份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方便粉丝”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203号“来伊份”、第12416320号“来伊份及图”、第48871355号“来伊份 LYFE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可可制品;非医用营养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部分“来伊份”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果蜜饯;精制坚果仁;肉脯”商品上的第4376216号“来伊份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0479号“享伊份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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