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79533号“酩糊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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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小青
异议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579533号“酩糊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酩糊仙”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2087号、第17893683号“小糊涂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葡萄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79533号“酩糊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