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1433号“ALTOSRETR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尔托斯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雷特罗(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尔托斯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雷特罗(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1433号“ALTOSRET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TOSRETR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针剂;护肤药剂;血液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14771号“ALTOS LABS”商标,第70271836号、第70256185号“ALTO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英文“ALTO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1433号“ALTOSRETR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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