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24355号“AWVIV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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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芯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芯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24355号“AWVIV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WVIVOW”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2239728号“VIVO”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63371631号“VIVO”商标、第30783276号“VIVO NEX”商标、第36115954号“VIVO BLU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VIVO”,整体在外观上相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相关类别上反复多次申请注册与异议人“VIVO”商标文字相近的“AWVIVOW”商标,其中第24190693号“AWVIVOW”商标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第59607307号“AWVIVOW”商标因与异议人“VIVO”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同时经查,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WMEIZUMX”“OCLCLO”“苹果压屏佬”等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24355号“AWVIV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