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9207号“添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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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金色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金色良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69207号“添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添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除火器外的随身武器;剃须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535627号“添可”、第60403119号“添可 阿万”、第59844539号“添可 生活白科技 居家小确幸TINEC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指甲刀(电动或非电动的);餐刀;电动头发拉直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添可”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进而也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构成侵犯。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9207号“添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