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1508号“梦洁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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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利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621508号“梦洁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洁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画框;竹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非金属标示牌;骨灰盒;非金属挂衣钩;非纺织品制窗帘圈”。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6203号“梦洁MENDALE及图”、第53096429号“梦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凳子(家具);摇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梦洁”,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家具;塑料包装容器”等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床上用品”上的“梦洁”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骨灰盒”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1508号“梦洁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