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7194号“红运埃尔曼HYAIRM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道达尔能源控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燕江
  异议人道达尔能源控股、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尹燕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87194号“红运埃尔曼HYAIRM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运埃尔曼HYAIRM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齿轮油;切削液;乳化油;发动机油;工业用油脂;工业用油;导热油”。   异议人一道达尔能源控股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0220号“埃尔夫”、第1146746号“埃尔夫ELF”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道达尔能源欧洲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4215号“红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红运”,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7194号“红运埃尔曼HYAIRM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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