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9807号“逸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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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2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春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专光
异议人罗春华对被异议人汪专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049807号“逸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逸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50783号“普逸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9807号“逸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