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96946号“垠力之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帝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自达机车(徐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帝之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自达机车(徐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96946号“垠力之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垠力之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者使用);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机车;摩托车;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202号、第5537987号“力之星ZIP STA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摩托车;机动自行车;小型机动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力之星”,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6946号“垠力之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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