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00978号“麦香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4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0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陆文韬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陆文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00978号“麦香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香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不含奶的巧克力”等。   异议人引证的第47133211号“麦香鸡”商标已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依法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9917号“麦香鱼”、第52985978号“麦香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鱼肉三明治”“鸡肉汉堡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鱼肉三明治”商品上的“麦香鱼”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具有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0978号“麦香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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