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7313号“岚舍华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兰舍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兰舍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87313号“岚舍华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岚舍华都”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653号、第19770346号“华都”,第986746号、第18422123号“华都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华都”,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7313号“岚舍华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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