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416071号“EFUSIO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强生视力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医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黄浦受理窗口
  异议人强生视力康公司对被异议人医软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8416071号“EFUSIO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FUSIONS”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穿刺套管针;外科手术探针;外科手术机器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6686号“FUS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用于白内障手术及(眼睛)玻璃体切除术的眼外科仪器;外科手术刀;外科手术刀片”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FUSION”,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16071号“EFUSIO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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