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3185号“菜鸟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3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练雪玲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练雪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093185号“菜鸟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鸟燕”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糖;燕窝梨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27592号、第12633911号“菜鸟”、第62595352号“菜鸟裹裹”、第15288123号“菜鸟云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菜鸟”,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3185号“菜鸟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