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39269号“驼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泽区丰泽苏文榕服装经营部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丰泽区丰泽苏文榕服装经营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39269号“驼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驼狼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鞋底;运动鞋;足球鞋;鞋垫;袜;帽;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围巾”。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骆驼及图”、第4649089号“CAMEL”、第3993666号“骆驼CAMEL”、第3655999号“美驼”、第3656000号“皇驼”、第3656002号“圣驼”、第3656001号“名驼”、第4046717号“金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于“鞋”上的“骆驼图形”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39269号“驼狼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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