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2645号“史诺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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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生漫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小玲
异议人花生漫画公司对被异议人邹小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2645号“史诺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史诺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3类“火器;焰火;炸药;火药;烟火产品;鞭炮;个人防护用喷雾;烟幕弹;爆竹;烟花”。 异议人称“史努比”(SNOOPY)为其创作的知名卡通形象名称,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史努比”卡通形象名称的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构成对其在先权益的侵犯。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卡通形象名称存在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之间关联性较弱,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所主张的卡通形象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本该属于异议人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因此,对于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第4263491号、第835759号、第833711号、第7906135号“史努比”商标,以及第4263486号、第255997号、第253508号、第255883号“SNOOPY”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2645号“史诺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