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1631号“九阳甄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本源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专赢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本源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91631号“九阳甄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甄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糖渍水果;水果蜜饯;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冻干蔬菜;食品用果冻(非甜食);果酱;以蔬菜为主的零食小吃;果脯;肉罐头;辣味泡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907号“九阳及图”、第20753887号“九阳”、第23688387号“九阳JOYOU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火腿;对虾;糖炒栗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九阳”,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1631号“九阳甄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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