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2633号“洁仕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5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康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康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642633号“洁仕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仕尊”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陶器;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0171号、第1033756号“佳洁士”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刷牙用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876068号、第972542号“佳洁士”商标、“CREST”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2633号“洁仕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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