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74079号“锦绣脸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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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旭珍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安徽)有限公司、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旭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74079号“锦绣脸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绣脸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无酒精能量饮料;无酒精碳酸饮料;无酒精饮料(含番茄汁);啤酒;植物饮料;水(饮料);汽水饮料(含有果汁);矿泉水(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2914号“锦绣”、第66797507号“脸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分别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锦绣”与“脸谱”,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汉斯小镇”“金星凌日”“尢窑小屋”等。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74079号“锦绣脸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