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7166号“伟力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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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老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老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67166号“伟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伟力士”指定使用于第1类“肥料;灭火合成物;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4460174号“力士”商标,在先注册的第11117244号“大力士”、第29189586号“雅力士”、第39507739号“邦力士”及第6840629号“神力大力士”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氨;硅胶;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填漏剂”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7166号“伟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