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67464号“纳吉泰NAGITE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纳吉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蒙之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纳吉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蒙之鸿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67464号“纳吉泰NAGIT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纳吉泰NAGITE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美容服务;动物养殖;兽医辅助;园艺;植物养护;园林景观设计;卫生设备出租;眼镜验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72269号“纳吉亚”、第19768145号“NAJIA”、第27256900号“纳吉亚NA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兽医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7464号“纳吉泰NAGITE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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