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2921号“锅圈黑珍珠”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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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622921号“锅圈黑珍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锅圈黑珍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水(饮料);啤酒;蔬菜汁(饮料);番茄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19371号“美团点评黑珍珠”商标,第56449990号“黑珍珠餐厅指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黑珍珠”,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2921号“锅圈黑珍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