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9017号“中泰民卓ZHONGTAIMINZHU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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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泰民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泰民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789017号“中泰民卓ZHONGTAIMINZH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泰民卓ZHONGTAIMINZHU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信用社;古玩估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4482号“中泰及图”商标、第9232063号“中泰ZHONGT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有价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行情;资本投资”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9017号“中泰民卓ZHONGTAIMINZH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