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2255号“创视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皓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皓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12255号“创视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视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点击付费广告;广告脚本编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第31137188号“邻客蚁”、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等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2255号“创视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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