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69246号“中匠理想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华辰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辰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469246号“中匠理想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匠理想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129966号“理想同学”、第67842051号“理想车和家”、第65089330号“理想智容”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提供维修信息;维修信息;建筑”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的第30727125号、第32581482号“理想”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上差异显著,其各自所处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二者在市场上并存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69246号“中匠理想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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