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39261号“世纪呼白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金元集团呼和浩特制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金元集团呼和浩特制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39261号“世纪呼白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纪呼白王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烈酒(饮料);蒸馏饮料;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青稞酒;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89499号“金元呼白王”、第50990179号“金元呼白王老腰”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米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呼白王”,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9261号“世纪呼白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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