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35061号“云植弘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万众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万众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35061号“云植弘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植弘康”指定使用于第5类“补药;人用药;医用药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4484号、第37965516号“云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眼药水;眼科制剂;心血管药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云植”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35061号“云植弘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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