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4296号“致跑卫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肇庆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肇庆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利华环保科技(肇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04296号“致跑卫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致跑卫士”指定使用于第37类“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运载工具电池更换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36531号“路虎卫士”、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57160号“DEFENDER”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4296号“致跑卫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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