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579692号“星创医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星创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星创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69579692号“星创医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创医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蜂胶;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83165号“星创视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蜂胶;咖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星创”,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79692号“星创医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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