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5059号“芭芘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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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华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5059号“芭芘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芭芘亚”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卡拉OK厅服务;提供卡拉OK设施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4号、第63057393号“芭比”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的“娱乐;电视文娱节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经营彩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5059号“芭芘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