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1817号“加美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纪楚加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纪楚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21817号“加美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加美达”指定使用在第4类“发动机油、工业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8174号“加适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1817号“加美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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