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8931号“比知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科源信医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比智高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科源信医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18931号“比知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比知高”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止痛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2780号、第12494572号、第42100484号“比智高”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8931号“比知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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