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4999号“贝德美尔GUD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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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孕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谷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孕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谷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14999号“贝德美尔GUD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德美尔GUDI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58312号“贝德美BODCR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583370号“BODORME BABY”、第70731727号“贝小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肥皂;洗衣液”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4999号“贝德美尔GUD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