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2121号“仙聚山农XIANJUSHANNO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仙农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仙农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42121号“仙聚山农XIANJUSHANN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仙聚山农XIANJUSHANN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王浆;黄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6856号“山农”,第5661753号、第10549916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糕点;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王浆;蜂蜜;面条;方便粉丝;食用淀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部分“山农”二字,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2121号“仙聚山农XIANJUSHANNONG及图”商标在“茶;蜂王浆;蜂蜜;面条;方便粉丝;食用淀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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