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2807号“蚂蚁幸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82807号“蚂蚁幸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幸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视频播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28262号“蚂蚁”、第33160271号“蚂蚁信呗”、第67158802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信息传送;新闻社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蚂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抄袭、摹仿其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2807号“蚂蚁幸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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