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70664号“八八龙印BABALONGY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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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蕾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70664号“八八龙印BABALONGY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八八龙印BABALONGYI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推销;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销售展示架出租;进出口代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03769号“龙印菁英荟”、第73063064号“太平龙印”等商标,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5516303号“龙印”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龙印”,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0664号“八八龙印BABALONGY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