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1780号“饰宠喵”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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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养好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洪江
异议人广州养好宠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洪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31780号“饰宠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饰宠喵”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伞;人造毛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12925号、第51789847号、第68076397号“饰宠喵”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图画;计算表”、第20类“展示板;家养宠物用床;家养宠物窝”、第31类“活动物;动物食品;树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1780号“饰宠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