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153837号“鑫北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孟向南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孟向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65153837号“鑫北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北面”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无纺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70081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布棚;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THE NORTH FACE”有“北面”含义,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已形成较固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文字“北面”,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53837号“鑫北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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