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1279号“WILSONAT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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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二: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迪斯嘉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迪斯嘉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641279号“WILSONAT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LSONAT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运动用吸汗带”。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522号、第17037023号、第56388843号“WILSON”,第15950515号“WILSON STAFF”,第59262614号“WILSON ALLIANCE”,第68073563号“致胜当潮WILSON”,第68762920号“WILSON IMPACT”,第7074105号“威尔胜”,第17037024号“W”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用品;网球抛球仪器;篮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并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WILSON”并且字体与其相同,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产品具有一定关联。同时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中文商标近似的“威尔胜倾情”等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如“勇士总冠军”“均衡之刃小铁锤”“波波维奇”等。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1279号“WILSONATP”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