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72157号“康正修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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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天舜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康正修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仁堂兴安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康正修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172157号“康正修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正修为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品用糖蜜;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方便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81153号“内廷上用及图”、第52929733号“内廷上用茶房及图”、第47940696号“怡福寿及图”、第56057963号“怡美堂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寿司;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食品用糖蜜;蜂蜜;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等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内廷上用”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22-F-10180082)、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内廷上用”图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该作品登记日期为2022年8月,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异议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上述美术作品图形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异议人已将上述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 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2157号“康正修为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