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68349号“名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彭盛华
  异议人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盛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68349号“名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雕”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炉灶;风扇(空气调节);个人用电风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4715号、第5386486号“名雕 MINGDI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喷灯;汽灯;顶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名雕”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68349号“名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