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08127号“安娜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慧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慧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08127号“安娜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娜哲”指定使用于第3类“熏香;香薰藤条;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23182号及第55295276号“安娜蔻 ANNAKRO”、第55281375号“JZ ANNAKRO”、第17946295号“ANNAK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鞋油;研磨材料;洗衣液;肥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08127号“安娜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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