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5591号“都市勇闯DUSHIYONGCHU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都市勇闯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都市勇闯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35591号“都市勇闯DUSHIYONGCH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都市勇闯DUSHIYONGCHU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汽水;无酒精果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8610号“勇闯”、第5130432号“勇闯天涯”、第28052625号“勇闯天涯SUPER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勇闯天涯”商标经宣传使用在啤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对异议人商标知晓,但被异议人并未作出合理避让,反复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商标高度近似的“DUSHIYONGCHUANG”“都市勇闯”等商标,该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人未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5591号“都市勇闯DUSHIYONGCHU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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