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23226号“汤臣维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臣纽特(辽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健合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臣纽特(辽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523226号“汤臣维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臣维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药;杀虫剂;婴儿尿布;中药袋;空气除臭剂;消毒剂”。   异议人一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54844号、第22843645号“汤臣倍健”,第45728072号“汤臣倍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物胶囊;医用同位素;中药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均包含“汤臣”,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一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健合香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73400号、第45166334号“斯维诗”,以及在先申请的第70206575号“斯维诗”、第66554753号“斯维诗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宠物用不含药物的漱口水;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第5类“维生素制剂;营养补充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维诗”,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对其“SWISS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23226号“汤臣维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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