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1865号“东风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道一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道一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1865号“东风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风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烧酒(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7238号“东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9584号“DF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东风”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1865号“东风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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