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0237号“西得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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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褚复钱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褚复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80237号“西得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得力”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6439703号“得力文具节818”、第28901363号“得力E加”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09114号“得力”、第55312909号“得力文具”、第60076064号“得力”、第62413534号“得力办公”、第66391171号“得力工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提供商品销售信息;向国内外散发宣传材料(传单、简介、小册子、样品、特别是远程销售目录);广告中介;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得力”,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6类“文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纸”商品上的第1002412号“得力DELI及图”商标、第6994749号“得力”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西得力”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0237号“西得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