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1684号“PANGUG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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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光年互动(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光年互动(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61684号“PANGUG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NGUGN”指定使用于第9类“路由器;交换机;网络摄像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5032891号“PANGU”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21056号、第62568115号“PANGU”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电子信号发射器;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PANGU”,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1684号“PANGUG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