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9210号“MONSTER DIAR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9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叁水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叁水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79210号“MONSTER DIA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NSTER DIAR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饭店;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62092号“MONSTER ENERGY”、在先申请的第71258451号“MONSTER”、第71258032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9210号“MONSTER DIAR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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