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9679号“麦米迪MAIMID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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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赫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赫三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39679号“麦米迪MAIM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米迪MAIMIDI”指定使用于第31类“活动物;宠物食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63994号“麦富迪 ASH31”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7117号“麦富迪MYFOODIE”、第18661569号“麦富迪MYFOODIE及图”、第47897853号“麦富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被异议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受让了第49150439号“麦米迪MAIMIDI”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主体相同,异议人未能提供其引证商标在与第49150439号“麦米迪MAIMIDI”商标长期并存中曾经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据材料,因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9679号“麦米迪MAIMI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