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2942号“吾牛可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奢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虞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奢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2942号“吾牛可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吾牛可点WUNIUKEDI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6524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19795231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和文字构成、构图设计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的“公牛GONG NIU及图”“公牛BULL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在文字和字母构成、构图设计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2942号“吾牛可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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