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23747号“子曰论语鲁菜 ANALEC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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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5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建国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会清
异议人李建国对被异议人王会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223747号“子曰论语鲁菜 ANALECT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子曰论语鲁菜 ANALECT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咖啡馆;备办宴席;快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34869号“子曰”、第28494710号“子曰”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子曰”,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23747号“子曰论语鲁菜 ANALECT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